2006年5月2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邮寄材料能否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

  我公司与上海某公司在2年前发生买卖合同关系,作为卖方的我公司在2005年2月曾经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上海公司催讨。现我公司已经提起诉讼,但上海公司否认收到过催讨函,现到邮政查询亦已超过邮政机构规定的查询时间及其保留时间。请问,单凭发出的邮政材料凭证会被认定发生催讨的法律后果吗?
  读者 蒋晗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孔夏雨律师回答:你案关键在于凭借邮政发出的证据材料能否被认定发生催讨的法律后果,如果被认定,那么你案诉讼时效就不存在问题,否则,可能被认定超过2年诉讼时效而败诉。根据最高法院(2003)民二他字第6号《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没有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复函规定,你案情况可以被认定发生催讨的法律后果。因为,法院现在的审判政策在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适当放宽时效的认定。实践中,邮政可以查询回执的时间为1年,短于诉讼时效2年,如果机械地认定,会导致不公平。你案情况,除非对方举出证据证明没有收到过催讨函或者特快封面没有“催讨函”字样,否则,认定时效中断还是有法律依据的。